《打擊辱警行為》續論 文:何君堯、丁煌

始於 2016 年 10 月,「中國香港立法會」(立法會)就立法禁辱警事宜進行了至少 7 次辯論。2017 年中旬,三名立法會議員嘗試提交《公共條例(修訂)草案》動議(該預案),將辱駡警務人員刑事化,但動議待續。反對該預案人士形容動議是「弊多於利」。

最近,特首宣布政府正積極考慮增加相關法律的覆蓋範圍,禁止辱駡警員及公務員行為。消息傳來,支持者表示盼來了一綫曙光。這次官式表態,有兩點原動力:首先,2019 年大規模黑暴示威期間,「出言辱警」、「暴力襲警」、「阻差辦公」等嚴重罪行,越演越烈,不容大家忽視;其二,《中國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見功,全社會漸漸達成一個普遍支持立法的共識。作者選此文,嘗試討論該預案的立法考量並回應反對派提出的論點。

初步計算,全球約有 15 個已發展地區將侮辱正在當值的公務員行為刑事化。為求得民意支持,這些國家積極宣揚立法是「利多於弊」。舉例說明,在 2018 – 2019 年暴發的那一場「黃背心運動」期間,法國極力推進刑事化侮辱當值公務員罪行,特別針對立法持懷疑態度反人士的釋懷疑慮方面,下了很大苦工。

關於該預案,如果大家從整體角度來看,該預案不僅涉及保護當職公務員的「尊嚴」不受侮辱,更重要的是保護當值公務員的「權威」不受挑戰(雙護論)。眾所週知,《反政府方略》中,隱性削弱當值公務員的「權威」是方法;削弱政府管制權的「公信力」是目標。

「直言侮辱當值公務員」與「即時行動破壞公共秩序」罪行異於「隱性削弱當職公務員權威」。幾乎所有普通法管轄區的禁辱警法律(新加坡例外)管制在發生違反公共秩序罪行中出現的言語辱警行為,單一言語辱警行為本身則不受管制。大家注意,前者有較高的起訴門檻。同樣,警務處指引清楚表示,無論在刑法或普通法層面,單單對當值警員實施言語侮辱,不構成刑事罪行。

過去數年間,反對派陣營對體制發起抗爭(尤其在立法會)和體制外激進分子的抗議鬥爭,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發展。許多政策即使符合主流價值觀,對錯分明;許多政策更對社會福祉有良好促進作用,但因反對派無休止的破壞與阻撓,政府在施政層面,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導致隱性式削弱政府「治理權威」。大家應該警覺,2019 年黑暴期間,抗議者向警方發動的大規模侮辱性、嚴重削弱警方「執法權威」的暴行,顯然間接對政府「治理權威」產生嚴重打擊。

如果反對派還不能意識到「雙護論」的重要性,他(她)們應該進一步關注今年《法國憲法委員會》有關《藐視法庭法令》的判決,嘗試消除針對該預案對「言論自由」可能產生影響的餘慮。法國案例將「藐視法庭法令」所保護的對象伸展至「執行公共事務人員」。《法國憲法委員會》認為,藐視公職人員是濫用「言論自由」個人權力行為,這種行為有損「公共秩序」與「第三方權利」。

「言論自由」不是一種絕對個體權力概念。實際運作中,它的張力必須與其法定限制達致合理性與必要性的權衡。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言論自由」受到諸多法律限制,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為尊重他人履行第三人權利、維護名譽、保護公共秩序(或 Ordre Public)、維護國家安全、公共衛生或「公序良俗」,「言論自由」將受到法定限制。再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規定,在名譽、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公序良俗」面臨挑戰時,「言論自由」將受到法定限制(合理限制)。

與普通法學者不同,法國法律學者採取廣義視角審視合理限制。舉例例如,國際環境法之父、法國人權專家亞歷山大 · 基斯(Alexandre Kiss)對公共秩序提出廣義的定義,包括保護一般公共福利或必要的全社會集體利益。這正正是法國對《藐視法庭法令》所採取相對寬鬆態度的基礎。

反對該預案人士的另一個質疑點集中在預案賦予公職人員不匹配的法定權力。很明顯,立法後路人不可再開口辱罵警員,新權力平衡點會偏向公職人員。

也許個别政府部門人員會因有權執法,不再顧慮會受到辱駡者投訴,而濫用新權力。但是,前車可鑑,《司法機構》有固有權力,對公職人員行為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監察。同時,《申訴專員》將繼續扮演有力把關角色。現時警方還有兩級警察投訴機制。(《投訴警察課》與《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檢視牽涉警察的不當行為。

在這點上,大家充滿信心。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HK society to benefit from law banning insults to police (HK China Daily; 8 Nov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46431

文:何君堯

律師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大律師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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